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,同年4月1日起試行。共7條。規(guī)定生產化學危險物品和屬于危險物品的試劑的中小企業(yè),在建廠時必須經過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主管部門審查批準,并報縣、市以上公安機關備案后,方得建廠。還對化學 (本文共 159 字 ) [閱讀本文]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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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,同年4月1日起試行。共7條。規(guī)定生產化學危險物品和屬于危險物品的試劑的中小企業(yè),在建廠時必須經過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主管部門審查批準,并報縣、市以上公安機關備案后,方得建廠。還對化學 (本文共 159 字 ) [閱讀本文] >>